守則及條款
申請者須遵守「2022保就業」計劃(下稱「本計劃」)之守則及條款(包括附載的《收集個人資料聲明》、《私隱政策》以及《版權及免責聲明》),以及申請表內的條款(統稱為「本守則及條款」)。申請者的任何僱員或代理人的任何失責行為或疏忽,均視為申請者的失責行為或疏忽。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下稱「政府」)保留權利隨時修訂本守則及條款以及載於本計劃網站的其他資料(包括常見問題)。申請者同意,政府將不會就此等修訂對申請者或任何第三方承擔任何責任。經修訂的本守則及條款或其他資料將立即生效。申請者須遵守經修訂的本守則及條款,並應不時瀏覽此頁面以查看本守則及條款的最新版本。
本守則及條款中所指的「秘書處」是指「保就業」計劃秘書處;「政府代理人」是指由秘書處委聘的「2022保就業」計劃代理人及其分包商;「2020保就業」計劃是指於2020年推出的「保就業」計劃。
政府就與本計劃有關的所有相關事項,擁有最終決定權。
A. 僱主
一般而言,申請者必須於2021年12月31日或之前已參與強制性公積金(下稱「強積金」)計劃(包括集成信託計劃及行業計劃)或已為僱員設立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包括職業退休註冊計劃或職業退休豁免計劃)(下稱「職業退休計劃」)。
「剔除名單」第一部分列明的僱主(按此參閱名單),不具備申請本計劃的資格。
若申請者牽涉清盤、撤銷公司註冊、剔除註冊的相關程序,或處於不活動狀態,則不具備申請本計劃的資格。秘書處及/或政府代理人會向公司註冊處、破產管理署及/或相關政府部門索取公司清盤、撤銷公司註冊、剔除註冊,及不活動公司的資料,以作審批、評估及覆核申請之用。即使申請者的申請已獲批,若政府在發放補貼前發現該申請者牽涉清盤、撤銷公司註冊、剔除註冊的相關程序,或處於不活動狀態,政府有權拒絕發放補貼,並撤銷相關申請的批准。若政府已發放補貼,亦有權取回全部或部分補貼。
申請者知悉並同意,秘書處及政府代理人在審批申請者資格及評核補貼金額時不會考慮申請者在2022年2月28日後向強積金受託人提出對2021年12月31日或之前的強積金紀錄的更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補開僱主或僱員戶口、補付2021年12月31日或之前的供款等),或於2022年2月28日後才開設的職業退休計劃。
B. 自僱人士
申請者必須於2021年12月31日或之前成功遞交開戶申請並已成功開設「自僱人士強積金戶口」,並於申請當日仍未取消該戶口。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香港法例第485章),「自僱人士」是指並非以僱員身分收取有關入息的人,而該等有關入息是源自該人在香港(全部或部分)生產貨品或提供服務,或源自在香港從事向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提供貨品或服務的業務。「自僱人士強積金戶口」是指以「自僱人士」身分開設的強積金戶口。
申請者知悉並同意,秘書處及政府代理人在審批申請者資格時不會考慮申請者在2021年12月31日後才向強積金受託人提出的強積金紀錄的更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補開自僱人士強積金戶口等)。
A. 僱主
「參照月份」
曾經成功獲批「2020保就業」計劃第一期及/或第二期的申請者可選擇採用獲批「2020保就業」計劃時的強積金/職業退休計劃紀錄(下稱「2020保就業紀錄」)或以2021年第四季時的強積金/職業退休計劃紀錄(下稱「2021年第四季紀錄」),以計算「補貼名額上限」及「補貼金額上限」(詳見第3.6段)。曾於2020年成功申請建造業「長散工」保就業計劃、餐飲處所(社交距離)資助計劃/優化餐飲處所(社交距離)資助計劃或曾獲綠色小巴及本地渡輪營辦商工資補貼的僱主,政府代理人會參考其當時的申請資料,以計算「補貼名額上限」及「補貼金額上限」。
未曾成功獲批或未有申請「2020保就業」計劃的申請者必須採用「2021年第四季紀錄」,以計算「補貼名額上限」及「補貼金額上限」。
若申請者採用「2020保就業紀錄」,政府代理人會以申請者於「2020保就業」計劃選擇的「指定月份」為「參照月份」。若申請者曾獲批兩期「2020保就業」計劃而選擇不同的「指定月份」,政府代理人會以可為申請者帶來最高「補貼金額上限」的「指定月份」為「參照月份」。申請者知悉並同意以「2020保就業紀錄」為最終的核實紀錄,申請者不能就該紀錄內容提出任何爭議,政府代理人也不會處理申請者提出的相關爭議。
若申請者採用「2021年第四季紀錄」,政府代理人會按強積金受託人所提供之2021年10月、11月及12月的強積金供款紀錄當中選用可為申請者帶來最高「補貼金額上限」的月份為「參照月份」。申請者知悉並同意政府代理人須從強積金受託人取得「2021年第四季紀錄」並核實相關紀錄(另見第4.3段),審批過程及獲發補貼的時間將會較長。如申請者有為僱員設立職業退休計劃,則需要選擇2021年10月、11月或12月其中一個月為「參照月份」,並以指定方式提供該月份的僱員工資資料。
「補貼名額上限」及「補貼金額上限」
本條款及守則所指的「每月工資」是指強積金紀錄中的有關入息或參與職業退休計劃僱員的實際工資,包括薪金、津貼、佣金和獎金等,但不包括 (i)非金錢利益、(ii)《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下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iii)按照《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 章)按期支付的款項以及 (iv)僱主在強積金/職業退休計劃下為僱員所作的供款。
政府代理人會根據申請者的「參照月份」紀錄,按以下方式計算申請者的「補貼名額上限」及「補貼金額上限」。僱員包括強積金集成信託計劃及行業計劃下於「參照月份」年滿18歲或以上的「一般僱員」和「臨時僱員」,以及職業退休計劃下於「參照月份」年滿18歲或以上並持有香港身份證的僱員:
「參照月份」紀錄內每月工資 | 按工資範圍內合資格僱員人數得出各項補貼名額 | 每月可獲補貼上限 |
---|---|---|
8,000元或以上 | =「全額補貼名額」 | 8,000元 x 「全額補貼名額」 |
3,000元或以上但少於8,000元 | =「半額補貼名額」 | 4,000元 x 「半額補貼名額」 |
少於3,000元的65歲或以上僱員 | =「年長補貼名額」 | 4,000元 x 「年長補貼名額」 |
合共 | 「補貼名額上限」 | 「補貼金額上限」 |
(只適用於採用「2021年第四季紀錄」的僱主)由政府全數資助部分僱員工資並已收到有關政府部門信件通知的申請者(包括政府資助機構、政府外判承辦商或顧問公司、在檢疫酒店名單上或作社區隔離設施用途的酒店)在提交申請後須按政府代理人指示,在指定時間經指定方式,如實申報合資格僱員在所選「參照月份」的工資資料,以調整該月的「補貼名額上限」及「補貼金額上限」。 就此類僱主而言,合資格僱員是指工資並非全數由政府資助的僱員。
若申請者為同一僱員開設多個強積金戶口及/或設立多個職業退休計劃,在計算僱員人數及僱員名額時,只以一人計算。
「行業上限」
若申請者的核心業務屬於「受限名單」上所列任何行業的範圍(按此參閱名單),該申請者的適用「行業上限」為100名僱員,否則申請者的適用「行業上限」為1000名僱員。
申請者須按其營運實況申報其核心業務,一般而言申請者的核心業務應為申請者僱用最多員工的業務範疇。如僱用員工數目大致相若,申請者也可考慮申報營業額最高的業務範疇為其核心業務。申請者不可以申報多於一項核心業務。申請者有責任應政府代理人的要求解釋申報該核心業務的理據及提交證明文件。如有爭議,秘書處及政府代理人就申請者的「行業上限」有最終決定權。
「自選補貼人數」
本計劃的工資補貼為期三個月,補貼期為2022年5月至7月。
申請者可於申請時自行選擇補貼期內每個月分別可獲得工資補貼的人數(下稱「自選補貼人數」)及當中「全額補貼人數」、「半額補貼人數」及「年長補貼人數」的分布,惟一般需符合以下條件 —
「全額補貼人數」不得超過「全額補貼名額」;
「半額補貼人數」不得超過「半額補貼名額」;及
「年長補貼人數」不得超過「年長補貼名額」。
如申請者預期業務不需要用盡「全額補貼名額」,在符合條件(a)及(b)的前提下,可以把未用盡的「全額補貼名額」改為「半額補貼名額」,但申請者只能就這些改變後的名額獲得半額補貼。
申請者(包括選用「2020保就業紀錄」或「2021年第四季紀錄」的申請者)在申請表上所填寫的5月份工資補貼人數不能於申請後提出更改。就6月及7月的「自選補貼人數」,申請者可隨後於指定時間內各更改一次。
申請者的「每月補貼總額」= $8,000 × 該月「全額補貼人數」 + $4,000 × 該月「半額補貼人數」 + $4,000 × 該月「年長補貼人數」
僱主承諾
申請者作為僱主須要承諾在補貼期內每一個月聘用足夠合資格僱員以滿足以下條件,並在該月的強積金/職業退休計劃紀錄中反映相關聘用情況:
任何一個月工資8,000 元或以上的合資格僱員不少於該月「全額補貼人數」;
任何一個月在符合條件(a)所需的「全額補貼人數」後,餘下工資4,000 元或以上的合資格僱員不少於該月「半額補貼人數」;
任何一個月工資4,000 元或以上的65歲或以上合資格僱員不少於該月「年長補貼人數」;及
任何一個月工資4,000 元或以上的合資格僱員不少於該月「自選補貼人數」。
(只適用於參與強積金計劃的僱主)申請者知悉並同意申請者如於補貼期內聘用新僱員,須要在當月為新僱員開設僱員戶口,並為該等僱員於2022年5月、6月和7月由強積金管理局公布的每月「強積金供款日」或之前,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供該等僱員於補貼期內每個月的工資資料並作出強積金供款,以證明在當月有支薪予相關僱員;如有聘用65歲或以上僱員或臨時僱員(包括按日薪計的臨時僱員),申請者也須要每月為65歲或以上僱員及臨時僱員申報每月工資,並為臨時僱員作出強積金供款,否則相關僱員資料將不會顯示於相關月份的強積金紀錄上,不能用於滿足申請者在上述第3.14段的承諾。
申請者必須在經營業務過程中僱用相關員工,以滿足其真正的業務需求。應政府代理人的要求,申請者有責任解釋聘用某些僱員的理據及提交證明文件理由。如有爭議,秘書處及政府代理人在審核申請者是否有履行上文第3.14段的承諾時,就是否視某些僱員為「合資格僱員」有最終決定權。
B. 自僱人士
合資格的自僱人士會獲發一筆過8,000元的資助。
申請者遞交本計劃的申請表即代表其同意接受及遵守本守則及條款之全部,並作出以下陳述及保證:
申請者已仔細閱讀並理解本計劃詳情及本守則及條款,並同意受本守則及條款約束;
於申請表中提供之所有資料及就申請本計劃所提供之所有資料及文件(包括補充資料及文件(如有))均為真實、完整及準確。申請者網上申請經確認完成後,便不能更改已遞交申請表內的資料;
申請者符合申請本計劃之所有要求及條件;
申請者會遵守所有適用法律(包括但不限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
申請者之授權代表已獲充分授權代表申請者遞交申請及處理相關事宜;
(只適用於僱主)申請者會把本計劃下獲批的當月工資補貼全數金額用於支付補貼期(即2022年5月至7月)內相關月份的僱員工資,不會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包括僱員非現金福利或捐款),並會在補貼期間(2022年5月至7月)每一個月皆符合第3.14段的承諾,否則須向政府退回相關工資補貼金額及繳付罰款;及
(只適用於僱主)申請者已閱讀本守則及條款附載的《收集個人資料聲明》並明白就「2022保就業」計劃工資補貼申請向秘書處及/或政府代理人提供及披露任何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相關僱員的個人資料(如適用/如有)),須遵守及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中的相關規定及要求,包括保障資料第3原則就使用個人資料的規定(即除非得到資料當事人明確及自願給予的同意(下稱「訂明同意」),否則資料使用者不可以改變個人資料的用途,只可將資料用於當初收集資料時所述明的用途(或與其直接有關的用途)。申請者確認(倘若在申請者有提供相關僱員及其他第三者(如有)的個人資料,而保障資料第 3 原則有所要求的情況下)已遵守及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及要求,包括根據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規定,就提供及披露相關僱員的個人資料獲得其訂明同意(如適用)。
申請者知悉並同意政府、秘書處及政府代理人收集申請者及其授權代表透過本計劃網站或其他指定方式(及就申請「2022保就業」計劃補貼)提交的申請者及其授權代表及僱員的資料,包括《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所指的個人資料。有關個人資料將用於《收集個人資料聲明》中所述之用途。
(只適用於參與強積金計劃的僱主)申請者授權強積金受託人向政府代理人(作為申請者的代理人)提供由強積金受託人發出有關申請者強積金紀錄證明書,以確認申請者在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的強積金戶口資料。強積金紀錄證明書上的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申請者所參與強積金計劃下的申請者名稱、計劃名稱、僱主參與編號、僱員的計劃編號、有關入息和供款額(包括期內相關按季或按年之供款額)及其他審批其申請必需的資料。申請者授權政府代理人(作為申請者的代理人)接收由強積金受託人發出有關其強積金紀錄證明書,並將強積金紀錄證明書內相關資料,用作計算補貼、審批、評估及覆核申請,並用以監察、處理有關本計劃補貼的爭議和跟進事宜以及作統計用途。申請者同意政府代理人對於該代理關係不承擔任何責任。
(只適用於自僱人士)申請者授權強積金受託人向政府代理人(作為申請者的代理人)提供由強積金受託人發出有關其強積金紀錄證明書,以確認申請者在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的強積金戶口資料。強積金紀錄證明書上的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申請者所參與強積金計劃下的申請者姓名及香港身份證號碼、參與的強積金計劃名稱、申請者參與編號及「自僱人士強積金戶口」開設日期。申請者授權政府代理人(作為申請者的代理人)接收由強積金受託人發出有關其強積金紀錄證明書,並將強積金紀錄證明書內相關資料,用作審批、評估及覆核申請,並用以監察、處理有關本計劃資助的爭議和跟進事宜以及作統計用途。申請者同意政府代理人對於該代理關係不承擔任何責任。
所有申請者須經本計劃的網頁填妥及提交網頁載列的申請表以及上載或以其他指定方式提交所需的附帶文件。若有需要,秘書處或政府代理人會經由手機短訊、電郵或其他方式,通知申請者須要補交資料。與申請者溝通時,秘書處或政府代理人會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資料以便核實申請者身分和作出跟進,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申請編號、僱主名稱/自僱人士姓名、強積金計劃註冊/參與編號或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豁免編號。申請者有責任留意手機短訊及電郵(包括「垃圾郵件夾」內的郵件),並在指定時間內提供所需的資料,否則申請將不獲處理。錯過手機短訊或電郵並不能成為不依時提交資料的辯解。
在本計劃下,每名僱主(公司/法團/機構/個人僱主)必須把其名下所有強積金戶口及/或職業退休計劃納入同一申請中。若同一機構內有不同子公司/分行,但其子公司/分行全部同屬一個商業登記號碼,或該機構為旗下子公司/分行的僱員開設同一強積金戶口或職業退休計劃,該機構只可提交一份合併申請。在不違反第5.3段的情況下,若同一機構內有不同子公司/分行,並分別各有獨立的商業登記號碼及有為其僱員開設不同的強積金戶口或職業退休計劃,則每間子公司/分行可選擇提交獨立申請。有關本計劃申請之承諾、補貼金額計算、監察和罰則均會以每名申請者為單位計算。
在任何情況下,申請者及其關聯機構不能因聘用同一僱員而從多於一份申請得到工資補貼,即使這些申請與不同申請者、不同申請編號、不同商業登記號碼或不同強積金帳戶有關聯。如有發現,所有相關申請將被否決。關聯機構是指與申請者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實際受益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有關聯的機構。
曾經成功獲批「2020保就業」計劃第一期及/或第二期的申請者,必須使用「2020保就業」計劃的申請編號及商業登記號碼遞交本計劃申請。此外,尚未按政府要求退回「2020保就業」計劃下相關補貼額或繳交罰款的申請者,須於2022年5月10日或之前向政府繳清有關欠款或罰款,否則秘書處及政府代理人有權拒絕該申請者就本計劃的申請。
申請者成功在網上遞交申請表後,將獲發電郵及手機短訊確認系統已完成接收申請以及一個申請編號及密碼。如於填寫申請表時遇上互聯網連接失效,申請程序可能因此無法完成,申請者須重新填寫申請表。請注意,只有於獲發含有申請編號及密碼的電郵及手機短訊確認後,才為確實完成網上申請程序,其申請方會獲處理。
除第3.12段所提及之6月及7月的「自選補貼人數」外,網上申請一經遞交,申請者便不能更改已遞交申請表內的資料。申請者有責任在遞交申請表前核實所有資料,確保申請表及附帶文件內所提供的資料真實、完整及準確。如因香港銀行帳戶或其他填寫在申請表內的資料不正確而導致任何問題或後果,包括政府未能發放補貼/資助或申請者未能收取補貼/資助,政府不會承擔任何責任。如申請者所提供的文件或資料不全或不正確,將可能導致其申請審批延遲及/或被拒絕。
申請者須對其提交的申請(包括申請表內及以其他方式遞交的資料或文件)的內容及其行為或遺漏承擔所有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對任何第三者的責任)。如申請者提供失實或誤導的資料、誤報或漏報任何資料、資料不全及不正確、提交多於一份申請表、或因其他原因違反本守則及條款,均可導致有關申請不被接納。
申請表成功遞交並不代表該申請最終會獲批核。政府對本計劃下所有申請有最終決定權,並保留絕對酌情權批准或拒絕任何申請、調整補貼/資助金額及取回已發放補貼/資助,無須提供原因及對任何人承擔任何責任。
秘書處及政府代理人有權透過不同途徑向申請者查詢、澄清或調查申請中提供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到相關公司/機構進行現場審核,以及向申請者索取補充文件或資料,以核實申請者是否符合申請資格及所提交申請資料的真確性。申請者須於秘書處及/或政府代理人提出有關要求後指定日子內提交所需文件或資料,否則申請或會被拒絕。
自申請日起,申請者必須保留所有申請過程中所提交之文件及有助證實相關資料真確性的證明文件正本兩年,以作覆核之用。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銀行自動轉賬滙款單、出糧紀錄、僱員簽收紀錄、職業退休計劃供款紀錄等。
(只適用於僱主)政府將公布於「2022保就業」計劃已領取工資補貼的僱主名單,以及僱主所獲的工資補貼金額及其「自選補貼人數」、「全額補貼人數」、「半額補貼人數」及「年長補貼人數」等資料。如第三者利用該等資料對獲批工資補貼的機構造成或帶來任何負面影響(包括但不限於金錢或聲譽上的損失、律師費用),政府將一概不負責。
秘書處及/或政府代理人將透過電郵及手機短訊方式通知申請者其申請已獲批核,並將補貼/資助存入其申請表所列的銀行帳戶內。政府決定申請者的申請是否成功及所得的補貼/資助金額為最終決定。
(只適用於僱主)工資補貼分四期向僱主發放,第一期為2022年5月的補貼,第二期為2022年6月的補貼,第三期為2022年7月補貼的70%,及第四期為2022年7月補貼餘下30%。
(只適用於公司/法團/機構僱主)若申請者曾成功獲批「2020保就業」計劃補貼,其當時指定的收款銀行帳戶會被預設為申請者在本計劃下的收款銀行帳戶。
(只適用於自僱人士或個人僱主)若申請者曾成功登記2020年推出的「現金發放計劃」並透過其當時指定的收款銀行帳戶(下稱「該帳戶」)領取一萬元,該帳戶會被預設為申請者在本計劃下的收款銀行帳戶。
申請者同意並承諾若在本計劃下獲多發放或錯誤發放補貼/資助,會立即通知政府,並在秘書處及/或政府代理人的要求下,盡快向政府退還獲多發放或錯誤發放的補貼/資助。
申請者授權相關銀行從申請者用於領取本計劃補貼/資助的銀行帳戶中扣除政府確認為多發放或錯誤發放的補貼/資助。
申請者明白若於本計劃以外的其他政府資助計劃中尚有欠款或罰款,政府有權從其本計劃的補貼/資助中扣除有關欠款或罰款,並就其本計劃的申請只發放餘下的補貼/資助(如有)。
秘書處及政府代理人會於發放工資補貼前或後審核申請者有否違反本計劃的守則及條款。
若獲批工資補貼的僱主在補貼期間(即2022年5月至7月)任何一個月:
該月工資8,000元或以上的合資格僱員少於該月「全額補貼人數」;
符合條件(a)所需的「全額補貼人數」後,該月餘下工資4,000元或以上的合資格僱員少於該月「半額補貼人數」;
該月工資4,000元或以上的65歲或以上合資格僱員少於該月「年長補貼人數」;及/或
該月工資4,000元或以上的合資格僱員少於該月「自選補貼人數」,
申請者除須就每名缺少的人數退回相關工資補貼金額(即每月8,000元或4,000元)外,亦須額外向政府繳付相等於須退回補貼金額10%的罰款。秘書處有權先從第四期(即2022年7月補貼餘下的30%)的工資補貼扣除有關2022年5月至7月僱主須向政府退回的工資補貼金額及應繳付的罰款總額,然後再向申請者追討餘下已多付的工資補貼及罰款。
(只適用於參與強積金計劃的僱主)秘書處及/或政府代理人會以強積金受託人提供有關申請者於補貼期(即2022年5月至7月)內該月的強積金紀錄證明書所顯示的受薪僱員總數及有關入息(另見第3.15段),審核申請者有否在補貼期間把該月工資補貼全數金額用於僱員工資,並對比「自選補貼人數」、「全額補貼人數」、「半額補貼人數」及「年長補貼人數」,以審核申請者有否遵守第3.14段的承諾。
(只適用於參與強積金計劃和部分僱員的工資由政府全數資助的僱主)如申請者被確認是由政府全數資助部分僱員的工資(包括政府資助機構、政府外判承辦商或顧問公司、在檢疫酒店名單上或作社區隔離設施用途的酒店),申請者須以指定方式提供每名合資格僱員(即工資並非由政府全數資助的僱員)在2022年5月、6月及7月的「有關入息」及僱主強積金供款金額資料,並於指定限期前提交予秘書處及/或政府代理人。秘書處及/或政府代理人會按所提供的資料,審核申請者有否遵守第3.14段的承諾。
(只適用於設立職業退休計劃的僱主)申請者須以指定方式提供每名合資格僱員(就被確認是由政府全數資助部分僱員的工資的申請者而言,不包括工資由政府全數資助的僱員)在2022年5月、6月及7月的實際工資及標示65歲或以上僱員,並於指定限期前提交予秘書處及/或政府代理人。秘書處及/或政府代理人會按所提供的資料及申請者遞交於補貼期(即2022年5月至7月)內每個月的僱員工資證明文件,審核申請者有否遵守第3.14段的承諾。
(只適用於「2020保就業」計劃獲批工資補貼的僱主)申請者明白並同意若秘書處按其絕對酌情決定權認為該僱主在「2020保就業」計劃補貼期間(即2020年6月至11月)的行為直接或間接違反該計劃保就業的目標或有違公眾利益,有權拒絕該僱主就本計劃的申請。
申請者明白並同意若秘書處按其絕對酌情決定權認為申請者在補貼期間(即2022年5月至7月)的行為直接或間接違反本計劃保就業的目標或有違公眾利益,有權要求該申請者在指定期間內向政府退回全數或部分已發放的補貼及繳交罰款。
申請者明白如申請者向政府、秘書處及/或政府代理人作出虛假陳述、虛報、隱瞞或提供虛假或誤導的文件或資料,以獲取本計劃下任何補貼/資助,可能會被刑事檢控。
本守則及條款構成政府和申請者雙方就「2022保就業」計劃所涉及的事項而訂立的整份協議。申請者確認訂立協議,並非以政府作出的任何聲明、保證或申述為依據。
本守則及條款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限,並按香港法律解釋。政府和申請者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專屬管轄權。
倘若香港法院裁定本守則及條款的任何條文無效或無法執行,則有關條文得視為不屬本守則及條款的一部分,其餘守則及條款將繼續為完全有效。
除了第4.3及4.4段外,本守則及條款並無賦予或意圖賦予任何第三者依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623章)強制執行本守則及條款任何條款的任何權益或權利。
本守則及條款的英文版本與中文版本如有歧義,應以英文版本為準。
已提交申請之申請者可以指定方式與秘書處及/或政府代理人聯絡,並須於查詢時註明獲發之申請編號,並提供所須資料以核實申請者身分。秘書處或政府代理人或會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資料以便核實申請者身分和作出跟進,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申請編號、僱主名稱/自僱人士姓名、強積金計劃註冊/參與編號或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豁免編號。
與《僱傭條例》的規定或僱傭條件有關的查詢,可透過以下方式聯絡勞工處勞資關係科:
查詢熱線:2717 1771(此熱線由「1823」提供)
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資料:
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此收集個人資料聲明與閣下透過本網站或其他指定方式(及就申請「2022保就業」計劃(下稱「本計劃」)補貼/資助)提交的個人資料有關。提供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個人的姓名、香港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及電郵)純屬自願,惟閣下必須提供真實、完整及準確的個人資料,以供我們處理閣下就本計劃的網上申請及相關事宜,否則可能會導致申請無效、不被接受或取消資格。
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
「保就業」計劃秘書處(下稱「秘書處」)及其委聘的「2022保就業」計劃代理人(下稱「政府代理人」)尊重閣下個人資料的私隱。秘書處及政府代理人會確保閣下就申請本計劃補貼/資助遞交的個人資料(包括申請表及證明文件內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均按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的有關條文處理。除非獲閣下同意,否則秘書處及政府代理人只會將相關個人資料(對於僱主而言,僱主名稱、所獲的工資補貼金額及「自選補貼人數」、「全額補貼人數」、「半額補貼人數」及「年長補貼人數」除外)向秘書處或政府代理人在本計劃的運作中所委託或有關聯之機構或人士披露並被其使用和保留作以下全部或其中任何一項或多項用途:
- 用作審批、評估及覆核閣下有關本計劃的網上申請,並用以監察、處理有關本計劃補貼/資助的爭議和跟進事宜、發放補貼/資助及取回補貼/資助的各項事宜;
- 將閣下的個人資料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下稱「政府」)決策局/部門/機構的資料庫進行核對程序,以作審批、評估及覆核申請,以及監察、處理有關本計劃補貼/資助的爭議及統計之用;
- 與協助秘書處或政府代理人實行本計劃有關連的所有其他用途;及
- 有關秘書處或政府代理人運作和定期檢討的統計分析,而所得統計數據不會以能辨識任何個人身分的形式公布或提供予第三方人士(對於僱主而言,僱主名稱、所獲的工資補貼金額及「自選補貼人數」、「全額補貼人數」、「半額補貼人數」及「年長補貼人數」除外)。
個人資料披露
你所提供的資料,可能會:
- 被披露予秘書處、政府代理人及其所委託之機構或人士作為審批本計劃申請之用;
- 被披露予有關機構或人士與政府決策局/部門/機構的資料庫進行核對,以作審批、評估及覆核本計劃及其他政府資助計劃的申請,以及監察、處理有關本計劃補貼/資助的爭議及統計之用;
- (只適用於僱主)被披露予公眾人士作監察之用,但只限於僱主名稱、所獲的工資補貼金額及「自選補貼人數」、「全額補貼人數」、「半額補貼人數」及「年長補貼人數」;
- 為遵守適用法例法規、及/或按法律授權或規定所需及/或按法庭頒令而向有關方(包括政府部門、香港法院及/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第三方)披露;
- 被披露予秘書處或政府代理人在本計劃的運作中所指定或有關聯之機構或人士以作上述「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所列出的目的之用;或
-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或按其允許予以披露。
查閱及更改個人資料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你有權:
- 查詢秘書處及/或政府代理人是否持有該個人資料;
- 索取一份該個人資料的複本並繳付徵收的費用;
- 改正不準確的個人資料;及
- 確定秘書處及政府代理人在個人資料方面的政策及實務。
如對本申請表格收集的個人資料有任何查詢,包括查閱及更改資料,可以電郵向秘書處提出:
《私隱政策》
保密及資料安全
為保障閣下的私隱,「保就業」計劃秘書處(下稱「秘書處」)會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之規定及根據收集的個人資料的性質,採取一切合理及切實可行的方法,確保閣下個人資料準確無誤、保安良好及加以保密,並會遵照有關條例處理有關更正及取閱資料的事宜。然而,秘書處及/或其委聘的「2022保就業」計劃代理人(下稱「政府代理人」)或會為《收集個人資料聲明》中所述「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及「個人資料披露」所列出的目的及情況下披露該等資料。
個人資料保存
秘書處及政府代理人將因應上述指定被收集的目的所需於合理時間內保留閣下的個人資料,並遵照有關條例處理保存。在此以後,該個人資料將被刪除。
小型文字檔案(Cookies)
網站的任何部分均不會使用小型文字檔案收集任何個人資料。當你用電腦填寫申請表時,小型文字檔案會建立於你的電腦或行動裝置內。沒有小型文字檔案,你將不能在電腦上遞交申請表。小型文字檔案會在你完成提交申請表後,自動被刪除。
本私隱政策的變更
秘書處保留權利隨時修改其現行使用的私隱政策,並將有關修訂上載本網站。
《版權及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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